来源:中国疾控中心2019-12-17 17: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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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相关要求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的工作部署,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职业病报告技术规范》,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疾控公卫发〔201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
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相关要求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的工作部署,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职业病报告技术规范》,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业病报告技术规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9年12月8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职业病报告工作,保障数据收集的及时、准确、完整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职业病报告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报告信息包括各类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不含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职业病鉴定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等内容。
第四条 职业病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职业病报告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协助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报告技术指导方案,负责职业病报告国家级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以及职业病报告信息的数据管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业务督导和评估等工作。
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各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所)应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组织和制度,协助当地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报告工作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报告信息的数据管理、统计分析、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是职业病报告单位,负责职业病报告资料的采集和报告,应建立健全登记、报告、培训、质量控制等制度,制定职业病报告工作程序,提供职业病报告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七条 职业病报告单位在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第八条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作出职业性尘肺病、其他各类职业病诊断后15日内分别上报《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或《职业病报告卡(不含放射性疾病)》;在收到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反馈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后进行核实,在15日内对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原诊断报告信息进行更正;按季度汇总上报《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中的职业病诊断信息。
第九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将鉴定结果信息告知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按季度汇总上报《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中的职业病鉴定信息。
第十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15日内上报《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在15日内上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导致急性健康损害的,在24小时内上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第十二条 职业病报告单位暂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纸质职业病报告卡送交当地县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代其进行网络报告,县级无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的,送交至市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代其进行网络报告。
第十三条 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数据报告及时、准确和完整。
职业病报告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各类信息的为报告不及时。变量中任何一项出现逻辑错误、各类报告卡终审后重卡数超过1%的为不准确。报告信息缺少“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规定的必填项中任何一项的为不完整。
第十四条 职业病报告单位上报的《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实行县、市、省三级确认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实行县、市两级确认审核。
县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对报告卡信息的缺项、错项、逻辑错误、重复报告等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向职业病报告单位核实。市级、省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对报告卡信息的逻辑错误、重复报告等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向下一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核实。
第十五条各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或其他方式反馈职业病报告单位及下一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
省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应在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季度全部报告卡的审核、反馈及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 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后反馈的不合格信息的修订,发现有漏报信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
第十七条 各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按年度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报告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简报或报告等形式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
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所致疑似职业病的,应于24小时内告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职业病报告单位的《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的原始纸质资料至少保存15年,其他各类报告卡纸质资料至少保存3年。暂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职业病报告单位,其职业病报告卡由代报单位留存,原报告单位进行登记备案。职业病报告单位的各类报告卡的电子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应设置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职业病报告机构的用户创建、启用、停用及基本信息维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用户权限的管理,应建立用户权限管理制度,设置业务管理员,具体负责用户权限管理工作。各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应建立本级账户,负责职业病报告数据的审核管理工作。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建立直报用户,开展职业病相关数据的报告。
各类账号的申请和权限管理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2015版)》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从事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应建立信息使用登记和审核制度,不得利用职业病报告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向同级系统管理员和业务管理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报告单位和下级职业病报告业务管理单位进行督导、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将职业病报告管理纳入内部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农药中毒报告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全文下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职业病报告技术规范的通知.pdf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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