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职业病网2020-10-15 15: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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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为稳妥有序做好改革相关工作,现就改革涉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0月15日,国家卫健委在官网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通知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乙级机构资质证书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资质证书自2021年2月1日起失效。
全文内容如下: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为稳妥有序做好改革相关工作,现就改革涉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是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抓紧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取得实效。
二、有序衔接,做好资质证书换领工作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乙级机构资质证书工作安排,并具体组织实施。原则要求如下:
(一)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编号、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业务范围、资质证书有效期等内容。如有正在办理资质变更等手续的丙级机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待相关手续办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再予报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本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工作安排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所有丙级机构。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换领乙级机构资质证书的申请表(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丙级机构基本资质条件要求的,换发乙级机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与原资质证书保持一致,从业地域扩展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有效期为3年。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审查时对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不作要求。
(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乙级机构资质证书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资质证书自2021年2月1日起失效。
三、依法履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定期对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评估检查,重点检查资质条件的保持和符合情况,其中对换领乙级资质证书的机构,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评估检查。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时的延伸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乙级机构资质证书申请表.doc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通知文件附件(含申请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84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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