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嘉兴南湖区一运输公司,违反以上法律条例规定,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处5万元行政罚款。各企业应深刻吸取案例教训,保持高度警醒,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原则。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各部门、各岗位应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要求,切实提高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和风险辨识防控能力,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某惠、胡某、车某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搜狐网,由职业病网整理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