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推出特别策划,撷取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劳动关键词”,邀请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为劳动领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找准切入点、结合点和落脚点,积极探讨新时代新征程劳动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更好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建言献策,为实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团结奋斗。下文为各专家学者对“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关论述:
完善具有新时代特点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聂生奎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国别特色和时代特征。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论述,以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劳动法律体系,增强劳动法律的包容性,探索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新路子,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新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实践,不断完善劳动关系中国方案。
数字经济对劳动关系的深远影响与治理思路
吴清军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教授
数字经济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创造了新的就业形态和平台新型用工关系,而且体现在对整个劳动力市场和劳动用工的深远影响之上。未来我国劳动关系治理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平衡就业促进与劳动关系治理的关系。第二,统筹协调劳动用工、税收和社会保障三大制度的关系。第三,明确数据要素和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和机制。第四,完善平台工作规则和管理监督机制。
健全劳动法律法规
加快劳动领域重点立法
林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近年来,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大量出现,聚集了众多从业者,而由于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建立在传统的劳动关系用工基础上,对新就业形态用工回应不足,导致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短板。在劳动关系领域,立法的重点任务有:一是加快制定劳动基准法,进一步规范劳动者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劳动基准,把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基准法保护范围。二是制定职工民主参与法和集体合同法,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发挥集体协商的功能和作用。三是修改劳动合同法,解决当前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平衡。四是尽快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解决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五是研究编纂劳动法典,编纂一部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典应成为未来我国劳动立法的攻坚任务。
编纂一部体现中国特色、
适应时代要求的劳动法典
谢增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编纂劳动法典是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数字时代,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应通过立法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典,同时加强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制度设计。
补齐制度短板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
王文珍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和有力保证。应从严格执法和制度创新两个方面同时发力。《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在制度创新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但需进一步明确“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并将其上升为法律。
制度创新需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平衡好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与保障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关系;二是聚焦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底线权利的保障;三是兼顾新旧用工、传统制度与新设制度之间的均衡性,减少制度落差对企业用工的诱导效应;四是体现不同新就业形态之间的特点和差异性。
发挥集体协商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沈建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开展集体协商,能够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发挥重要作用。未来,应加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并进一步解决集体协商的形态、内容和协商结果的约束力问题。新就业形态领域集体协商可以与单个头部平台企业进行,也可与行业或区域内多家平台企业或其代表组织进行。
问:什么是 “新就业形态”?
答:新就业形态是指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特别是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种就业新模式,体现为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正在成为吸纳就业的一条重要渠道。(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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