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为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后方可上岗。
本案中海盐欧宝经编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编织物、针纺纸品、服装制造、加工,其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故给予其人民币六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小编也再次提醒用人单位: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序开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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