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用人单位没有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拿什么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又怎么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本案中浙江省嘉兴平湖市欧文洁具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之规定,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应当受到当地管理行政部门的重罚。各单位应以此为戒,加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切不可儿戏!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案情简介
据悉,2020年7月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湖市欧文洁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底盆固化车间作业区域电气线路未使用镀锌钢管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接头处未采取防爆措施;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的位置以及接线等不符合规范要求,报警器的控制柜安装在车间内,未安装在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内;厂区东南侧临时搭建的彩钢棚内储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平湖市欧文洁具有限公司有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嘉兴市应急管理局,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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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2-11-20 16:36: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