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对每个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高风险人群的安全健康管理。
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当地执法部门按法律制度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柔性处罚”,一方面给予了企业警示并改正作用,同时也彰显了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部门的弹性执法力度,为营造良好的职业健康环境起到了推动作用。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11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安排, 桓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淄博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检查当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该单位经理刘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采集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任命书,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通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部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等各类证据材料21页。经过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桓台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19〕72号)第48号第1档,决定给予处人民币陆仟元(¥6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桓台县司法局,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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