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放射工作人员,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1. 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2. 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3. 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4.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5. 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年满18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或准予放射工作人员许可决定书。
放射工作人员的 “教育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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