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该案件可以从医疗机构放射执业资质和放射工作人员要求两大方面进行诠释天津市河东区某口腔诊所存在严重的放射诊疗违法行为事实。
首先,医疗机构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严格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申请程序等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中包括有“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审核、批准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天津市河东区某口腔诊所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前提下开展了放射诊疗活动,属于严重的“无证执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明确。
其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之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即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另《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计量计, 医疗机构应当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计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天津市河东区某口腔诊所未按以上法律规定合法执业。
综上所述,天津市河东区某口腔医疗诊所以“无放射许可证执业、无放射预评价报告执业及安排无从业资质、无培训上岗证、无职业体检、无个人计量监测的人员”从事放射技术操作岗位,此六无行为,从根本上已埋下了恶劣的医疗安全及人生安全隐患,严重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多项放射法律条例规定。天津市河东区卫健委对该单位的违法事实依据清晰,处以行政重罚。希望通过此案,监督执法部门可以将职业健康督查进行常态化模式,监督医疗机构合法经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案例简介
2021年1月22日,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开展疫情防控大督查过程中发现该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放射科:
1、口腔CT影像存贮系统(型号smar3d,出厂编号******)有投照记录(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19日),经检查该口腔诊所未能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
2、该口腔诊所未能提供新建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经现场询问该诊所负责人口腔CT操作人员为秦某某,该口腔诊所未能出示秦某某放射人员资质证书。
4、未见秦某某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5、未见秦某某《岗前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及《个人剂量计检验报告》。
该案立案后,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查证该医疗机构存在6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月27日,河东区卫健委执法人员送达了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合并罚款54000元的行政处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未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未保证放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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