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5/24
15:10
为保证国家放射卫生法规贯彻实施而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活动。包括放射卫生立法,建立监管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建立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和进行监督检查等。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重申放射工作实行卫生监督制度,规定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放射卫生监督。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提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开创我国卫生监督工作新局面”的基本目标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监测合理分开”和“实行统一综合管理”,“建立新的卫生监督体制”。
但是,建国以来,我国的卫生监督,包括放射卫生监督,一直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放射卫生防护专业机构执行,监督监测合一。这种卫生监督体制,已不适应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也不利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的实施。因此,和其他卫生监督一样,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也面临着观念的转变,对过去已经习惯的一些问题有必要重新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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