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是指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机构依据放射卫生法规和标准,对放射工作单位使用电离辐射的工作场所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和迁建等)的监督管理活动。
一 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的目的、意义
实行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即预防放射工作场所及固定防护设施建成后不符合防护要求或最优化原则而造成的经济浪费,或盲目投产使用后导致的人身伤害或环境污染。实践证明,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项目虽不太多,但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当可观,是贯彻放射防护基本原则的根本措施。如一大型钢厂的加速器探伤室,原设计内防护墙厚度为1.5米,经防护部门认真审查计算,墙厚减到1.1米即可。仅此减少用料,就节省了基建费10万余元。另外,过去也有使用电离辐射源的单位,未履行“三同时”预防性卫生监督手续,盲目上马,擅自设计、施工、投产使用,不仅造成单位自身防护措施极不完善,还酿成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
当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日趋广泛,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和来料加工带来的放射源以及加工带放射性的产品不断出现;医用X线机和其他射线装置逐年增多。因此,需要切实加强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做到坚持标准,严格把关,防止后患。
二 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的依据
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这一监督管理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放射卫生法规与标准。
卫生部在1980年发布的《省(市、自治区)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基本任务》中规定: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放射性工作单位和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设计进行审查、竣工验收”。在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科委于1979年重新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凡新建、扩建或改建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和场所,必须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局指定的放射性卫生防护监督部门及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得建造”。这是实行预防性监督的法律依据。
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是我国放射卫生防护领域的基础标准,它所提出的放射防护基本原则、剂量当量限值、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分类及其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卫生防护要求等,对预防性卫生监督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其他有关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放射卫生标准,如《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医用远距治疗Y线卫生防护规定》、《医用高能X线和电子束卫生防护规定》以及《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等,都有针对性地对其基建项目提出了具体卫生防护要求。这些都是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的技术法规。卫生防护部门的专业人员,必须熟练地掌握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标准,把预防性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纳入科学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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