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浴场所如何能让顾客洗得安心?泡得放心?
案件回顾
近日,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对某沐浴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员发现此沐浴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清洗消毒间对拖鞋进行清洗、消毒;在清洁物品(拖鞋)储藏间内放置扫把、簸箕等清扫工具,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另外,男浴区北侧浴池水的嗜肺军团菌经检测不合格。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警告与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沐浴场所已积极整改,并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一、2019年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规定,沐浴场所提供毛巾、浴巾、浴衣裤、拖鞋、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清洗消毒间。
(一)公共用具清洗消毒间应做到专间专用,不得擅自停用或更改房间用途,在清洗消毒间内不得从事与清洗消毒无关的活动。
(二)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应正常使用并保持整洁;一般来说使用化学消毒法的应设三个水池,使用物理消毒法的应设两个水池。
(三)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并配备消毒剂定量配制容器(化学法消毒)、洗消器材和工具;尤其注意要选择正确的消毒方法对物品消毒!
(四)清洁物品储藏间内不得放置饮水机、制冰机、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
注意!杯具的清洗消毒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杯具消毒专间。
二、2019年同时出台的新标准《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四部分:沐浴场所》(GB37489.4-2019)增加了对浴池水净化消毒处理设备的要求,同时在《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37488-2019)中修订了沐浴用水的卫生指标:
1.将对于卫生影响不大的水温改为推荐性指标;
2.池水浊度仍为强制性指标,且提高要求(不应大于5NTU);
3.增加了致病微生物强制性指标——嗜肺军团菌不得检出。
沐浴场所经营小贴士
1.沐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沐浴场所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持证经营。
3.沐浴场所如果提供自行清洗消毒的拖鞋、修脚工具、毛巾等公共用品用具的,应设置清洗消毒间,并且保洁存放;清洁物品储藏间内不得存放污染物品、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
4.沐浴场所浴池水应循环净化处理,循环净化装置应正常运行,营业期间每日补充足量新水,池水水质符合GB37488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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