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具有放射性性物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当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时,单位和个人具有应急处理能力,采取应急措施,减少辐射安全事故损失,是开展辐射安全培训的重要意义,用人单位不可忽略。
本案中,长沙市岳麓区一口腔门诊部在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监管纠错下,该单位除依法开展辐射安全培训外,还应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落实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计量监测等人体健康的保障工作,做到一项都不能漏!
相关法律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岳麓执法大队在天顶街道辖内某口腔门诊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安装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Ⅲ类射线装置,未按照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及考核。当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门诊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门诊部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之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门诊部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目前该公司已积极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整改,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完成考核。
来源:长沙环保,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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