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为了提高从事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工作技能,加强辐射安全管理,预防辐射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之规定,在辐射源使用位置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要先进行辐射安全防护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一旦发生辐射安全事故,将造成大量人员健康损害和环境放射性污染,同时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
本案中天津市胸科医院虽有辐射安全培训意识,但未将该项辐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落实,依旧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即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该医院行为被天津市环保局定为“环境违法”类,给予警告处罚,实属应当。
辐射安全培训的内容一般有辐射防护、辐射生物效应与放射性健康损伤、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培训目的是进一步巩固医疗放射工作人员依法遵守放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意识,增强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自身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基本案情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34号
天津市胸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44086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93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19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7]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17年1月23日提交了《对我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进行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现有25人已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自2015年来,并未收到市环保局要求安排辐射安全培训的文件或通知。2015年11月,按照市卫计委文件要求,你院组织全体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岗中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二、你单位称2016年11月3日我局对你院检查后,你院与市环保局宣教中心联系,预计12月份举办,12月份再次联系,该部门回复不再举办辐射安全培训。你单位与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联系,暂定2月下旬组织培训。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1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7]1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1月23日《对我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进行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处罚,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6月30日前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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