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控制新的污染源,我国实行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实质上就是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检查。
随着《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发布,强化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明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客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环评报告批复;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报告(含现有生产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估意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标明主要污染源位置、排水管网、厂界和厂界周围环境情况);
环保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等。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10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环保局,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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