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每年的维护保养属服务业,还是属建筑业,是否在“营改增”范围,应开具什么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建筑业中规定: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参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中规定:
(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维护保养属于“建筑业”劳务,目前尚未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范畴,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中消防设施的维护“营改增”之前即为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营改增”无关。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否则由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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