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民初20995号
原告:童住荣,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敬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525号7-8幢。
法定代表人:张锡铭。
原告童住荣与被告上海敬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童住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被告支付相应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6年3月9日入职被告处从事混合工岗位,一直接触噪音与粉尘。2012年9月24日,上海市XX院作出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原告右耳听阈增高(右耳500HZ听阈=90dB),左耳高频听损,患噪声职业禁忌证。但被告上海敬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直到2013年5月27日才提出将原告调岗,实际调岗是2013年7月至扫地岗位,同年11月至机修岗位,但机修岗位还是接触噪声!直至2014年7月,被告再次将原告调岗至看守仓库岗位才脱离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首先,被告不对生产机器积极改良与革新换代,肆意安排原告在噪声岗位上连续工作18年,造成了原告右耳听阈增高(右耳500HZ听阈=90dB),左耳高频听损,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次,原告2012年9月24日职业健康检查结论患噪声职业禁忌证,被告2014年7月才将其调离噪声岗位。也就是说,在职业健康检查结论患噪声职业禁忌证后,又继续在噪声岗位工作了一年零九个月,导致了原告耳聋的加重,侵权情节严重,且过错明显。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涉及职业病维权,而职业病维权是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目的,故原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处理,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童住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王 英
书 记 员陈莎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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