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渝行申283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蔡国中,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蔡国中因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行终2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国中申请再审称,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而作出的《职业病鉴定书》,故应对其作出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进行司法鉴定职业性尘肺病。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国中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撤销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进行司法鉴定职业性尘肺病。经查阅一审案卷,蔡国中起诉称其于2010年1月至2016年2月在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冲压工作,总接尘工龄6年。蔡国中因对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诊断结果有异议,向重庆市渝中区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申请首次职业病鉴定。经鉴定,蔡国中无尘肺。蔡国中对重庆市渝中区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职业病鉴定。2018年7月3日,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职业病鉴定书》(编号:渝职鉴[2018]006号),作出蔡国中无尘肺的最终鉴定。蔡国中对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不服,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起诉请求撤销该《职业病鉴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因此,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本身并非法律法规所授权行政主体,其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只是专业技术意见且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终局制,并不属于行政行为。故蔡国中起诉请求撤销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职业病鉴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立案。一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蔡国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蔡国中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邬继荣
审判员龙贤仲
审判员张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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