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723民初83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达州市开江星源煤矿,住所地:达州市开江县广福镇双河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58835890X4。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发全、蔡裕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9101504709。
法定代表人:车纪。
审理经过
原告达州市开江星源煤矿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雇主责任职业病保险理赔款285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自2021年1月11日拒赔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1日,原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参加被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雇主责任职业病保险要求,组织单位职工包括唐德国、陈芝勇、周恩德、黄官祥、周恩乾、李相福、罗海均、陈开俊、陈烈统、陈世宽、梁远均等共计77人进行岗前职业病体检。体检后,连续2年按年参加了被告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附加雇主责任职业病责任保险,原告按年支付约定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原告达州市开江星源煤矿,行业类别为煤矿,主险包括从业人员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00万元)、救援费用;附加险包括医疗费;保险期间第二年自2018年6月20日0时起至2019年6月19日24时止。其中特别约定第10条为:本保单约定附加扩充雇主责任险条款(2015版)、附加雇主责任险职业病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6月19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2019年6月20日0时起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再将职业病责任保险纳入承保范围。原告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2018年职业病健康体检中出现疑似职业病的包括唐德国、陈芝勇、周恩德、黄官祥、周恩乾、李相福、罗海均、陈开俊、陈烈统、陈世宽、梁远均等职工向达州市疾控中心申报职业病诊断,因达州市疾控中心程序要求需要预约并分批次申报;加之,2020年春季新冠疫情等客观因素,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医院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5月9日、2020年5月28日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原告从业人员唐德国、陈芝勇、周恩德、黄官祥、周恩乾、李相福、罗海均、陈开俊、陈烈统、陈世宽、梁远均涉案共计11名职工患有职业性煤工尘肺病,随后原告即安排患有职业病的前述职工向达州市金证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据此,原告按照被告的理赔要求,准备了保单、劳动用工合同职工工资表、参保岗前职业病体检、疑似职业病体检报告、职业病诊断申报登记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不料被告却以职业病诊断证明时间超过保险期间为由,于2021年1月11日正式通知拒绝赔付。但原告参加被告雇主责任职业病保险前,职工唐德国等11人均在岗前职业病体检中无职业病,符合参保条件,原告连续两年参保后,因被告参保政策调整告知不再将雇主责任职业病责任保险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范围。随后,原告即安排参保职工中疑似职业病人员申报职业病诊断,经达州市疾控中心诊断,最终确诊唐德国等11名职工患有职业性矽肺壹期或二期,经司法鉴定,均构成四级或柒级不等的伤残。原告涉案唐德国等11名职工,其职业病发生在保险期间,检查诊断确认时间超过保险期间不应当作为被告拒赔的法定、约定理由,被告理应承担理赔责任。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保险合同为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职业病责任保险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案涉的职业病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即原告对其雇员患职业病的经济赔偿责任,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同时人的身体和健康也不属于民法上的物。因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只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所在地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开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陈红斌
审判员杨红梅
审判员刘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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