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825民初798号之二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全县闽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天全县紫石乡紫石关村1组53号。
法定代表人:石剑斌职务: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瑾懿,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小洪,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杳,四川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天全县闽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小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全县闽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原告提出:被告蔡小洪于2019年6月向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进行职业病诊断,该门诊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矽肺贰期。原告在2020年10月29日才收到诊断证明书,对该诊断证明书有异议,已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且雅安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已经受理。鉴定的结果有可能影响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的鉴定,与本案的审判结果相关。为此,申请中止对该案的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全县闽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有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送达回证,证明其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提交有雅安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该鉴定的结果确与本案相关,其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郑久英
审判员李久平
审判员刘天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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