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5)峨眉民初字第154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长勇,男,生于1973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高桥镇。
委托代理人:林敏,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高桥镇顺达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高桥镇。
负责人:官廷仁。
委托代理人:曾文强,系该单位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余长勇诉被告峨眉山市高桥镇顺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余长勇及委托代理人林敏,被告峨眉山市高桥镇顺达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曾文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余长勇和被告峨眉山市高桥镇顺达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曾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原告到被告处上班,从事井下工作直到被告关闭矿井。2015年2月被告被关闭,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终止。依照法律规定旷工在离岗时应当做职业病鉴定,原告做了两次职业病鉴定花费4590元。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被告按照乐山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原告认为应该按2670元来计算,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按照每月264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3204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两次职业病鉴定费459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用4280元。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2015年2月28日我的单位被政府责令关闭,关停后组织员工到峨眉739医院进行了体检,原告有疑问就又组织去了乐山疾病控制中心,结果是无尘肺。后来原告又不服该结果,就自行去鉴定且也是鉴定无尘肺,该产生的费用因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09年2月7日至2012年2月6日。2014年1月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2015年2月5日,峨眉山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通知被告在2015年3月底前实施关闭。被告关闭企业后,组织原告等员工到峨眉739医院进行离岗检查,原告诊断结果为疑似。被告便组织原告到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次进行诊断。2015年5月13日,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原告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无尘肺。原告对该诊断结果仍有异议,遂自行于2015年6月9日向乐山市医学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职业病鉴定。2015年7月15日,乐山市医学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对原告出具《职业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无尘肺。处理意见:1、观察对象;2、一年后复查。原告鉴定花费4280元。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峨眉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7月29日出具逾期未受理决定证明书,故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诉至本院,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一致。
以上事实有劳动仲裁申请书、逾期未受理决定证明书、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费票据、职业病鉴定书、劳动合同书、庭审笔录证明。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故原告申请职业病鉴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告申请职业病鉴定花费鉴定费4280元,现主张由被告承担该费用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峨眉山市高桥镇顺达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长勇职业病鉴定费4280元。
本案诉讼费用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峨眉山市高桥镇顺达煤矿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代理审判员王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梦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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