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企业在将部分具有职业危害的劳动岗位外包给第三方公司时千万不要存大意和侥幸心理,第三方公司必须具备外包项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条件,否则企业将会面临相应处罚!
本案例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基本案情
本案中,阜阳市卫生健康委于2022年依法查明某公司将有职业危害的电池储坑到货卸车项目、锅炉高温工、出铅工、熔炼精炼车间的劳动岗位外包给了不具备职业防护条件的第三方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阜阳市卫生健康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和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阜阳市卫生健康委-政法监督科,由职业病网整理。
责编:于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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