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未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是当前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专业管理人员缺失等因素,法律意识淡薄,只顾追求自身利益,对职业病危害缺乏认识,对企业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缺乏重视,未按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侵犯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并把其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发展的主要途径,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厉惩处。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9日我委接到泰兴市应急管理局的函,主要关于泰兴市XX仪表有限公司1万吨水表、水泵配件项目涉及职业病危害,截至目前未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违法行为的移交。2019年6月20日我委卫生监督员至该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存在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1.该公司未及时向我委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该公司未能出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该公司未对现场7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4.该公司未能出具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报告。
调查处理
2019年6月24日我委卫生监督员对泰兴市XX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X、安全员夏X进行了调查询问,结合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的查阅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等,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2018年12月21日立项的涉及职业病危害的1万吨水表、水泵配件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2.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3.安排吉XX等7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整改到位。
法律分析
当事人于2018年经泰兴市发改委对1万吨水表、水泵配件项目进行立项,我委卫生监督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生产水表、水泵配件,主要生产工艺为:将生铁、废铁等原料经过熔炼、涂料、落砂、抛丸、打磨等工艺流程后生产出水表、水泵配件成品,生产车间存在一氧化碳、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显示:该项目属于黑色金属铸造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为严重。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自2018年立项后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未对7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该公司三个违法行为中,安排吉XX等7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此违法行为情节最为严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目的就是维护、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心理健康,因此,对于接害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无论是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开展,在生产车间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还是对劳动者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按时发放,所有工作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劳动者职业病的发生。而按照规定对接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道门槛,定期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对劳动者健康的保障与防护,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企业责任的一种维护。在本案中,吉XX等7名劳动者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对这7名劳动者开展任何形式的职业健康检查,此违法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曾于2019年5月21日对厂内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部分员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但由于缺乏专业人员管理,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不到位,且未开展该生产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无法明确具体的接害岗位,故错误地认为吉XX等7名劳动者从事的作业不属于接害岗位,未对这7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进行罚款处罚,但由于该公司在我委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积极进行了整改,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因此罚款金额选取下限五万元。结合《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我委最终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治理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自2018年立项后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我委针对这两个违法行为向该公司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当事人不配合,拒不签字。执法人员现场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向当事人通读一遍,且全程开启了移动执法仪全程录像记录,做到了执法全过程记录,将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告知,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因此,虽然当事人未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签字,但该执法程序仍然生效。
本案的调查过程有公司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的询问笔录、项目备案证、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来源:泰兴市卫健委,职业病网整理。
责编:于蓓佳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