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许多用人单位往往会认为在大车间里存在一些有害作业,因为空间大会有利于有毒有害物的稀释。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其不利的方面,一是有害作业与其他作业不分开,因有害物质的扩散,使得接触有害物的人数增加,扩大了有害影响面;二是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将增加,难度增大,效果不明显。因此,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高毒与低毒作业分开,采取局部防护设施,有利于控制有害区域。《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鄞州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一个车间内有工人正在装配零件(无职业危害),同一车间内不远处有工人正在做电焊(有职业危害),电焊与装配岗位未见隔离。该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来源:鄞州区卫生健康局,职业病网整理。
责编:于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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