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下,若未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将导致职业病频发高发。申报是用人单位纳入职业卫生管理的前提,是有效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前置。因此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及时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宁波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来源:健康鄞州,职业病网整理。
责编:于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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