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存在放射性危害的相关工作,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能忽视,个人剂量计佩戴是必要的。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更要加强。
基本案情
2020年,济南市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治理难点和突出问题,集中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蓝盾行动”。2020年8月,在“蓝盾行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某民营医院放射科内一名工作人员李某正在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经调查,李某为新入职放射医师,该单位尚未组织李某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为其佩戴个人剂量计。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该单位积极改正,立即为李某购买佩戴了个人剂量计、安排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前提供了结果正常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处理结果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该单位已积极改正,为李某购买了个人剂量计并安排其进行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正常,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行第二批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济卫发〔2020〕23号)规定的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3”、“4”的情形:“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进行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组织新上岗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正常,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减轻行政处罚。”最终经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在《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七)项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对该单位罚款一万元。
法律适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职业病网整理。
责编:于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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