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以便早期发现健康损害的征象,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达到保护目标人群和促进健康的目的,也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之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鄞州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该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法律适用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来源:鄞州卫监,职业病网整理。
责编:于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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