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李先生上班时G市某面粉厂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等直至退休。2014年8月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15年9月被诊断为矽肺。李先生的朋友说,被诊断为职业病时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李先生拖着病体找到了当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接待李先生的工作人员得知相关情况后告知他,可以按照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李先生找到了退休前就业的面粉厂,在面粉厂的配合下,李先生于2016年8月顺利通过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现行政策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对于退休后被诊断出职业病的人员同样适用。
职业病与一般的工伤事故存在显著差别。一般工伤事故是事故发生时存在劳动关系,而职业病不仅在劳动关系存在时可能确定,在劳动关系终结后也可能确定,这是由职业病的特点决定的。职业病有潜伏期,在劳动关系终结后确定的职业病也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因此,对于职业病所要求的劳动关系,是指与有职业危害接触史的原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而非指职业病诊断时存在的劳动关系。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第九条规定,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所以,本案中的李先生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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