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22年1月,曾女士在家搞卫生时不慎摔倒受伤。此后,虽经一年治疗,她仍落下二级伤残,无法从事正常劳动。面对这种情况,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决定解除与曾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以公司已经为曾女士报销部分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期工资等为由,拒绝再向其给付任何待遇。
专家表示:公司仍须履行协助义务,为曾女士办理退职手续、给付退职待遇等。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综上所述,公司对曾女士不能不管不问。在曾女士构成二级伤残的情况下,公司还需履行为曾女士办理退职手续、给付退职待遇等义务。
来源:劳动午报,由职业病网整理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