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告王达起诉称,其于2017年12月入职中都公司,被安排从事轿运驾驶工作。2020年5月11日,其在工作中右膝受伤,被评定为9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工伤治疗期间找护工支付费用,据此起诉要求中都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中都公司辩称其公司已正常支付了王达工资,故无需支付其停工留薪期期间的护理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达住院期间确因受工伤生活无法自理,且实际支出了护理费用,故法院依据王达住院时长及护理费实际支出数额,判令中都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期间的护理费12000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者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法院可综合参照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判令用人单位承担护理费用。
来源:北京法院网,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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