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具有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停工留薪期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简介:原告杨明起诉,称其于2016年2月入职百居公司,其正常工作至2021年5月17日,于当日工作中扭伤腰,停工留薪期应为2个月。2021年6月19日,百居公司以杨明频繁请休病假,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据此诉请百居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百居公司则辩称杨明为其公司主管岗位,其长期缺勤给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困难,因此其公司属于合法解除杨明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百居公司在杨明停工留薪期内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行为,经核算,支付杨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宣判后,百居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北京法院网,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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