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告李海起诉称,其于2019年2月入职蓝天公司,担任瓦工,月工资标准为8500元。2019年4月6日在工作中受伤,造成踝关节脱位,经鉴定为工伤九级。其受伤后蓝天公司未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故诉至法院。蓝天公司则辩称,李海受伤之后,未向公司正常提供劳动,故不同意向李海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李海的伤情享受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因此李海的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10月5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据此判令蓝天公司按照李海原工资标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51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劳动者遭受工伤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来源:北京法院网,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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