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职业病危害严重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法律对其要求不一样。如何区别这两者?需要用人单位首先对此予以明确,否则将难以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则对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了行业分类。其中,将土砂石开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木质家具制造、印刷、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等等众多行业归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
用人单位应当熟悉上述规定,并对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明确自身的行业类别职业病危害属性,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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