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中,有部分用人单位问询,是否需要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叫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及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与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的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其次,再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第九条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那么,哪些建设项目属于“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就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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