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热的夏季,户外工作者因工作引发中暑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的甚至出现劳动者死亡情形。然而很少有人意识到,中暑也属于职业病范畴。
根据2013年最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暑”是职业病目录10大类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下的7种职业病之一。因此,劳动者因工作引发中暑并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作业早已有详细明确的限定。例如,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专家表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否则属于欠薪。用人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除了申请仲裁,还可以向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来源:中工网,由职业病网整理
责编:王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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