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放射性肿瘤是指接受电离辐射照射后发生的与所受该照射具有一定程度病因学联系的恶性肿瘤。诊断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对职业性照射后发生的肿瘤进行病因学诊断,非职业原因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诊断。自愿接受医疗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二、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肿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放射性肿瘤是指接受电离辐射照射后发生的与所受该照射具有一定程度病因学联系的恶性肿瘤。
本标准适用于对职业性照射后发生的肿瘤进行病因学诊断,非职业原因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诊断。自愿接受医疗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三、判断依据
2.1 有接受一定剂量某种射线照射的历史和受照法定个人剂量监测记录资料。
2.2 受照经一定潜伏期后发生下列特定类型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并且得到临床确诊。
2.2.1 接受氡子体照射后发生的肺癌。
2.2.2 接受X或γ射线照射后发生的白血病(除外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甲状腺癌和乳腺癌(女性)。
2.2.3 接受镭-226a射线照射后发生的骨恶性肿瘤。
2.3 根据患者性别,受照时年龄,发病潜伏期和受照剂量按第3章和附录A所列方法计算所患恶性肿瘤起因于所受照射的病因概率(probability of causation,简称PC)。
2.4 PC》50%者可判断为放射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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