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03/07
11:54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63—2002《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与GBZ6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标准名称“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修改为“职业性急性钡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诊断分级内容;
——在重度中毒中增加猝死;
——治疗原则中删除特殊解毒药;
——治疗原则中增加机械通气和血液净化治疗内容。
附件:
相关链接:
GBZ63-2002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该标准已作废,仅供参考)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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