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Health Standards and Medical Surveillance Regulation of
Operator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ICS13.100,C60
2004-05-21发布,2004-12-01实施
前言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500)和继之由国家核安局发布(1993年12月31日)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与颁发”[HAF0501(1)]中明确规定,符合健康标准是核电厂操纵员领取许可证的必须条件之一。并对健康情况提出了原则要求。
“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医学监督规定”作为核工业部标准(EJ300-87),对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也提出了健康要求,比较笼统和宽松。这一标准自1987年公布执行至今,国内积累了一些实践。再者,EJ300-87标准所参考的美国国家标准(ANSN546,1976)也已于1996年修订成ANSI/ANS3.4-1996:“需要核电厂操作许可证人员的医学证明与监督”。第三,国内核电厂的发展也对核电安全运行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心理学检查的要求已提到了议事日程。第四,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2002)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2002)是针对全部辐射工作者的,对核反应堆操纵人员仅提出一些基本要求。因此,有必要为核电厂操纵员制定一个新的更有针对性的标准。
本标准在总结EJ300-87标准执行实践基础上,参考美国更新的国家标准ANSI/ANS3.4-1996编制。
核电厂经营者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责。其首要职责是指定授权的医疗机构选择能胜任核反应堆操作且身心健康的人员执行核反应堆操纵员或高级操纵员作业,使其健康状况保证其不造成操作失误。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是:北京蓝道尔辐射监测技术公司,苏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大亚湾核电站。
本标准起草人:白光,周剑影,问清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操纵员。对其他核反应堆操纵员也可参考使用。
附件下载:GBZ/T 164-200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pdf
(责编:李晓燕)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最全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的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官网版更新来了!GBZ 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5-2014职业性尘肺病的病理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