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才发现患职业病的,应当结合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离开原单位时是否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离开原单位后是否从事其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等情况,综合判断其所患职业病是否系在原单位工作时所致。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第一款: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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