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根据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国务院令第690号)以及国务院就血液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作出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涉及条款的修改决定。
二、修订主要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权,据此,《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由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并明确备案条件。
此外,在2017年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中,还提出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因此修改中还在加强机构能力建设、质量控制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增加了相应内容:一是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增加了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要求和按规定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要求;二是增加质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明确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将依据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三是明确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管理职责,增加了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相关的罚则。
节选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解读
相关链接:
责编:雷阳阳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