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安徽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
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规定了制定《办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主体、监管体制机制等事项。二是备案的条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须满足《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的能力。三是备案的程序。提出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限,备案时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需要变更备案的情况作了规范。四是对备案的监管检查等事项进行了规范。五是明确了备案工作的法律责任。
三、具体办理方法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办(即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卫生健康委政务窗口)负责受理,同意备案后将核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办法》指定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成立安徽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
(二)在《办法》实施前安徽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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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