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本篇来自读者来信。
建议修订《GBZ 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理由与依据如下:
1.2018年12月29日重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章第八十五条: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然而,《GBZ 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的诊断原则描述为:根据确切的铅职业接触史,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确诊。这一描述,将诸多专家学者论文中表达的与“神经、消化、造血系统”并列的“骨骼、免疫、生殖系统”临床表现排除在外。
因此,笔者认为,《GBZ 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与2018年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存在自相矛盾关系,建议修订《GBZ 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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