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都市白领们得了颈椎病或者成了鼠标手,他们认为这是职业病,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法律上,这样的“职业病”,到底算不算呢?
职业卫生专业领域有个专属名词叫“工作有关疾病”,指在法定职业病范畴之外,因工作产生或加重的相关疾病,被大众认为是“职业病”。如患有高血压的工人在高温作业岗位工作一年后病情加重;长期坐位作业的流水线操作员导致腰肌劳损等。这些属于广义的职业病,但在法定职业病领域,他们只属于“工作有关疾病”,尚不能依职业病防治法享有相关权益,而法定的职业病数量与范围较窄。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病:一是尘肺;二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二是职业中毒;四是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是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六是职业性皮肤病;七是职业性眼病,包括: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是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是职业性肿瘤;十是其他职业病,包括: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颈椎病和鼠标手并未包含其中,高血压、消化性溃疡、腰背痛等等也只是职业相关疾病,不算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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