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尘毒危害治理
示范企业创建和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
治理情况现场评估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监局:
为检验各地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和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省安监局决定对全省11个设区市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和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现场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指标
(一)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控及工程措施方面
1.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2.以无毒或有害性低的物质(或设备)代替有毒或有害性高的物质(或设备)。
3.生产工艺或作业方法先进,能有效防范有害物质(因素)产生及扩散。
4.密闭、通风、隔离等防尘防毒措施效果明显,能大幅降低工作场所尘毒危害浓度。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5.有明晰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人员,有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档案。
6.每年均有防护设施改造、个体防护用品、宣传培训、健康监护、危害治理等必要的经费投入。
7.每年至少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在现场醒目位置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
8.在粉尘、毒物、噪声等主要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标识或告知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9.为劳动者配发符合国家标准和适合岗位防护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劳动者能正确佩戴并坚持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10.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一人一档”健康监护档案。
1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经过培训后熟悉岗位危害及相应防范措施。
二、评估办法
由省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处、安全生产监察总队、职业危害检测中心分别牵头组成4个现场评估小组。各评估小组按照《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和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评估标准》(见附件)对11个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下同)示范企业创建和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现场评估打分。
各评估小组现场核查设区市上报的示范企业4-6家,并随机抽查设区市重点治理的行业企业2-3家(原则上每个重点行业抽查1家企业)。按照《江西省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赣安监管(办)字〔2016〕14号)要求,除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外,南昌市重点治理金属制品、家具和医疗器械制造企业,九江市重点治理化工、非煤矿山和石材加工企业,上饶市重点治理金矿开采、水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赣州市重点治理木质家俱制造、有色冶金和钨矿开采企业,宜春市重点治理烟花爆竹、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吉安市重点治理铁矿开采、化工企业,抚州市重点治理非煤矿山、冶金、水泥生产企业,景德镇市重点治理非煤矿山、石材加工企业,萍乡市重点治理烟花爆竹、水泥生产企业,新余市重点治理冶金、铁矿开采企业,鹰潭市重点治理有色冶炼、水泥生产企业。
三、时间安排
2017年11月1日至15日。各评估小组分赴各地具体时间,由各组组长确定后通知各设区市。
四、分组安排
第一评估小组:省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处牵头,负责评估上饶、抚州、鹰潭市。
组长:职业卫生监管处处长王小清
成员:安全生产监察总队查流芳
职业危害检测中心黄文琪
第二评估小组: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牵头,负责评估宜春、萍乡、新余市。
组长: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孙海超
成员:安全生产监察总队李勇
职业卫生监管处邹霞
第三评估小组:省职业危害检测中心牵头,负责评估吉安、赣州市。
组长:职业危害检测中心副主任曹丽华
成员:职业卫生监管处周盛大
省安科中心李佳
第四评估小组:省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处牵头,负责评估南昌、九江、景德镇市。
组长:职业卫生监管处副处长周剑
成员:安全生产监察总队杨瑶
省安科中心李建芳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认真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评估小组开展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导企业对照《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和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并及时整改自查出来的问题。此次评估结果将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二)各评估小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和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评估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正,切实帮助和指导企业进行整改。现场核查发现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有疑问的,可向省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处报告,届时省局将组织检测机构免费复检。
(三)参加评估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附件: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和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
项治理情况评估标准
附件: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和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doc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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