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浙江卫生计生委批复,职业检查机构经向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后,可以在批准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这项规定导致很多边远、落后地方的职业人群得不到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如西藏、甘肃、内蒙等地区更是如此)。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有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资质的机构绝大多数是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一般不愿意外出去边远、落后地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导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愿意外出去边远、落后地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直接原因是,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很专业,收费又是很有限的,而且责任又很重。
国家卫计委国卫疾控函<2016>66号«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外出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见扫描件)是非常及时的,又是非常重要的,为中国的职业人群,特别是边远、落后地方的职业人群得到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提供了政策支持;
如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外出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范围能够跨省(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话,那全面推广职业健康服务于边远、落后地方的职业健康人群就真正的实现了,我们期待那一天早日到来。
附件:国家计生委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外出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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