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标题,你可能要问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什么,它为什么会让人损失50万呢?
首先需要了解的背景内容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90号)开始施行。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月27日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什么是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什么是职业病防护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什么是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如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言归正传,现在小编用两个问题告诉您,错过了什么会损失50万。
如何依法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和90号令均要求安全监管部门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两种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处罚:
一是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以后,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法律规定各项要求。
即: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预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要责令限期补做设计,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控制效果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要按规定责令限期补做验收。
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仅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来替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逾期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是在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之前,已经正式投产运行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要求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具体是指哪些人?
建设项目负责人、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人员是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员,不能作为该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成员。
现在看明白了吧?企业不遵守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将面临高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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