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全区商贸流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桂商流通发〔2017〕37号
各市商务局(委):
为扎实推进全区商贸流通领域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加强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商贸流通领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要以强化安全生产和加强职业健康工作为目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二、健全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责任体系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职责。要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责任体系,积极配合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加强本行业和业务范围内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督促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要重点督促商场、物流、成品油销售网点、商贸服务业(住宿、餐饮)等商贸流通领域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履行职业健康职责。
三、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商贸流通领域各用人单位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履行法定责任,做到职业病防治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基础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商贸流通领域用人单位全面开展职业健康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技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减少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伤害;依法全员缴足本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夯实职业健康管理基础。
(三)强化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商贸流通领域用人单位依法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基础档案、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妥善安置确诊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及职业健康受损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权利。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
四、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社、卫计、安监部门,加大商贸流通领域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执法力度,通过专项督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和“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商贸流通领域用人单位认真开展以高危粉尘、高毒物质、高噪声为重点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步伐,坚持以无害替代有害、以无毒替代有毒,大力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减少高危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从源头上遏制职业病高发态势。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商贸流通领域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以“安全生产月”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载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健康的重大决策部署、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引导用人单位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掌握常见职业病科普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氛围。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7年12月25日
(联系人:唐远鹏,电话:221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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