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都需要保障,但很多职业病病人并不清楚由谁来保障。小编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下。
首先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二是民政部门也可以提供救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以上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还存在的情况下,有时候职业病人会遇到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的情况。这种时候,有些职业病人就不知道还可以找谁来对自己进行赔偿。其实,民政部门也有义务保障职业病人的治疗和生活,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每个职业病人都有自己不同的情况,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索赔。如果有工作单位而且还存在,职业病人就需要收集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后,可享受职业病待遇;如单位没有入工伤保险,其费用由单位承担。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存在,就符合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了。具体金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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