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史小辉)昨日,记者从广西人社厅获悉,近日,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安监局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标志着广西在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两年后,正式全面推开工伤预防工作。
《实施办法》规定,工伤预防费是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3%。因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同意,可以适当提高使用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5%。工伤预防费由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实施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据介绍,《实施办法》的实施,可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今年广西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拿出近1200万元,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预防意识,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促进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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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的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品制作或购买、工伤预防安全展示等。
2.培训。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和面向社会进行工伤预防知识、政策、技能、案例培训和相关资料制作、购买等。
3.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其他费用。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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