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厦门工伤保险部分待遇标准将提高。昨日,市人社局发布《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
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民生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将进一步提高,本统筹区内原来20元的标准定额,提高为每日50元;明确转外就医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标准,为每日350元;明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对其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用的支付标准。
职业病类工伤职工普遍有治疗周期较长、后续费用将逐渐增多的问题,因此,《管理办法》对职业病类工伤职工从政策上予以特别保护。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选择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或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该项规定有利于工伤职工结合自身病情作出对其有利的选择。
“救命药”可使用三项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急救、抢救,却没有工伤保险三项目录里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怎么办?根据《管理办法》,“救命药”最要紧,如果三项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无法满足工伤职工急救、抢救需要的,可以使用三项目录以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有关费用经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以往工伤职工的境外工伤医疗费,往往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管理办法》,对境外工伤医疗费的处理办法进行了明确:境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按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但支付最高限额为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时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人均工伤医疗费用的300%。
《管理办法》具体条文可登录厦门市人社局官网进一步查询。(何无痕)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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